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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享知识产权为“BOOHER”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申请人宝合扭力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因第17064635、17064523号“BOOHER+图形” (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分别在第8、9被商标局因图形部分与他人在先取得商标构成近似,不服商标局初审驳回决定,特委托上海商标注册服务商律享知识产权分别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人BOOHER宝合,宝合扭力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一个专业、高质、注重人因工程学的工业工具品牌,专注于创新工业科技产品的科研和开发,以及对复杂工业过程的管理,以创始人斯蒂夫•宝合Steve A. Booher先生的名字命名,由美国工业领域综合生产制造经验累计多达100余年的多位专家投资成立。
      BOOHER宝合的创始人——斯蒂夫•宝合Steve A. Booher先生是扭力工具领域无可争锋的领头人,不仅因为他曾任世界最大的工具集团美国丹纳赫Danaher Tool Group旗下扭力工具公司的总工程师,更因为他拥有32年工业产品设计师的行业经验以及全世界同行对他的尊崇和认可。
      申请商标:复审商标图形部分是行业特色的螺母的立体造型的艺术化设计,字母元素“BH”置于螺母内,右边牵引出其独创英文品牌“BHOOER”;商标为一个整体,突出智能工具的品牌概念。
      上海商标注册服务商律享知识产权公司商标律师接受代理后,组织专业人员对驳回信息进行评估,申请人“BHOOER+图形”与引证商标主要是图形部分近似。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雷同;但整体外观相差较大,呼叫以及含义区别明显。因此,上海商标注册服务商律享知识产权公司得出结论认为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所以上海商标服务商律享知识产权公司商标律师果断建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
      同时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申请人简介以及申请商标使用照片。二、申请人生产工厂通过ISO9001国际认证。三、申请商标对应的部分销售证据。四、申请商标相应的授权使用证据材料。五、申请商标VI设计手册/产品手册等合同及发票。六、申请商标的店面布置、礼品合同发票证据材料。七、申请商标的展会合同、发票以及照片。八、申请商标的部分广告费投入证据材料 。
审理结果:
      商评委依据我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复审商标17064635、17064523号“BOOHER+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上海商标注册服务商律享知识产权为客户维权成功。

 
[发布于2018年5月25日 15: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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